本网盐城讯:交通肇事“顶罪”是指行为人为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替肇事者承担责任,致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交通肇事“顶罪”容易造成本不该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员受到追究,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势必损害司法公信,动摇司法权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引起重视。

以射阳法院为例,2006年该院审理交通肇事“顶罪”案件2件,4人受刑事处罚,2007年审理3件,6人受刑事处罚,2008年审理2件,5人受刑事处罚,2009年上半年审理1件,4人受刑事处罚。

一、交通肇事“顶罪”案件的特点

1、大多数肇事者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或酒后驾驶,为逃避刑罚或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让他人为其顶罪。部分“顶罪者”与肇事者系父子关系或兄弟关系,为让亲属逃避司法追究,主动为肇事者顶罪。

2、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往往要牵连妨害他人作证、包庇、窝藏、伪证罪等其他犯罪,部分目击者亦因作伪证帮助肇事者逃避刑罚被判妨害作证罪,造成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多人因帮助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受刑事处罚的现象。

3、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多为晚上,地点较为偏僻,无其他目击证人在场。肇事者逃离现场后,由“顶罪者”代替肇事者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侦查机关往往较难发现。交通肇事“顶罪”行为被发现后,势必要重新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将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

二、相关对策和建议

1、强化法制宣传。加大对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育及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重点加强对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其自觉抵制错误的交通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加强证据审核。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及时勘查现场,迅速取证,提高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职能,加强审查,杜绝顶罪法院要对证据进行严格把关,严审细查,查清客观事实,不使肇事者规避法律的惩处

3、严格责任追究。对交通肇事“顶罪”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情节严重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震慑交通肇事“顶罪”人员,有效遏制顶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