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一起妯娌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家坐落于射阳县兴桥镇的某村妇季某与李某系妯娌关系,2008121日上午,季某与李某因宅基地发生矛盾,双方不顾亲情发生纠缠,在纠缠过程中,李某用手中的铁锹致季某面部受伤,经射阳县某卫生院诊断,季某左面部挫裂伤、头面鼻多处软组织挫伤。

庭审中,兴桥法庭承办法官对季某与李某不顾亲情大出手的行为作了严厉批准,并教育以后不任做什么事情都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不能通动武力来解决矛盾,这样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增强了怨恨,激化了矛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妯娌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后,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双方未能保持克制而发生纠缠,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原告季某脸部受伤系被告李某手中的铁锹所致,对此被告李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季某对矛盾发生亦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李和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李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为此射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0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