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法院宣布实施执行案件新规
作者:徐育 发布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1095
记者昨日从省高级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2月29日省高级法院审委会通过的《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即日公布并实施。
记者注意到,规定最大限度地公开了执行进程和执行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大限度地克服和防范了消极执行、懈怠执行现象的产生。《规定》对执行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明确了具体期限,实行节点控制,有效避免了执行人员人为拖延执行和随意性。规定更重要的是,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对执行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执行人员未按期限和节点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及时反映,消除执行障碍,推进执行进程。
这部规定还从执行节点控制、执行进程告知和执行流程管理三方面基准入手,涵盖执行案件立案受理、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分、款物交接等五个环节,《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与处置时间、执行款物交接时间等三十七个执行案件重要时间节点,确保我省法院执行案件实施过程系统化、公开化和规范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财产线索的,或者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的,执行人员应在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在3日内进行查证,并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布悬赏被执行财产公告、申请财产调查令和申请对被执行财产状况进行审计的权利;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人员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应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经合议并经审批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执行款进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后5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执行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规定》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义务,对执行案件事关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重要进程以及结果,都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询问的,应当如实告知,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如告知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有调查必告结果;依职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告知;执行期限延长的告知;有询问必告知;有投诉必答复,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信访投诉人。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期限管理与进程告知的监督措施。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刁海峰告诉记者,省法院执行局将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现象的法院及执行人员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适时向媒体披露部分消极执行案件,对消极执行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因执行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