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其言不还款 被判还本又付息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09-06-22 浏览次数:536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明间借贷案,一审判处被告刘某于本判偿还原告索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应在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关于支付2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违约损失的约定明显偏高,可按照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并支持其主张的违约损失,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