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明间借贷案,一审判处被告刘某于本判偿还原告索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2008812,被告刘某与原告索某签订了《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向索某借款30000元,使用期限为6个月,按季度付息。如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按照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刘某某、田某二人签字为其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出借现金30000元给被告,被告遂出具借据一张给原告。同时,刘某某、田某二人在该借据上再次签字担保。款项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息,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应在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关于支付2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违约损失的约定明显偏高,可按照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并支持其主张的违约损失,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