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既相对独立又具排他性的信息资源。

虚拟财产权是物权。虚拟财产权具有支配性特征,也就是说,虚拟财产权利是直接支配性权利而非请求履行性权利。由此决定了虚拟财产权可以相对于于每一个人效力,即无论运营商、用户或其他任何网络行为的参与者,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虚拟财产权是绝对权。

依据物权规则,虚拟财产并非当然属于运营商或属于用户。是否享有虚拟财产权取决于权利的正当性根据。例如,游戏中所有初始设定的虚拟人物、道具以及由普通的树木、建筑物等构成的游戏环境就是游戏经营商原始取得的虚拟财产。也就是说,当运用商取得该游戏的经营权,从而便享有了对游戏中初始创设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网络游戏中,大多数具有独立价值的虚拟物都是游戏玩家通过买卖、互易、赢取、受赠等方式继受取得。因此,运营商和玩家各有取得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根据。

虚拟财产权在符合物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也存在区别于现实财产的特殊性。虚拟财产最主要的特殊性是,对特定在线空间的依附性,即任何一种虚拟财产脱离了特定的程序和系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同时,由于虚拟财产的类型繁多,不同虚拟财产的内容也会存在差异,例如,一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由于受游戏规则所限,游戏玩家只能享有有限的交易、处分权;又如,一些虚拟财产会受有效期的限制,如QQ号长期不使用会被撤销。但是,这些权利具体内容的差异,只能表明不同物体客体的内在属性导致权利内容、形式不同。虚拟财产权的物权特征则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法律未作相应的特别规定之前,虚拟财产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