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东台法院制定了《“诉调对接”工作考核办法》,不断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考核内容,彰显激励考核效能,进一步增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效。

一、确立考核指导思想和原则。以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建立健全考核体系为要求,遵循“诉调对接”工作客观规律,注重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量化、激励争先、综合评价原则,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二、规范绩效考核评价标准。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案件考核、“诉调对接”相关工作考核两部分。考核方式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按其开展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分类进行量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

三、合理设定细化考核内容。从调解数量、调解质量、调解效率和调解效果四个方面对“诉调对接”案件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调解质量主要考核案件是否依法调解,是否遵守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调解效率效果主要考核调解期限、信访申诉、案件自动履行以及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对违背要求的扣减相应的分值。同时,对“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研、培训等相关事项进行考核。

四、强化建档激励考核。考核以激励为主,以工作实绩和档案为依据,侧重于考评社会效果。建立法院调解与社会力量调解工作管理档案。设立特别贡献奖,对指导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员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进行奖励,记入法官个人业绩档案,作为奖励和晋职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每年与司法局、工会、妇联等单位共同对特邀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测评,联合表彰和奖励优秀调解员,对不适宜从事调解员工作的商相关部门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