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一起精神病女诉讼丈夫扶养费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家住射阳县陈洋镇的村民耿某与家住射阳县新坍镇某村的村民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同年81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结,婚生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杨某因精神疾病在射阳某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一万余元,2009年耿某回娘家居住至今。2009112日,杨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射阳法院提起离婚,同年319日,射阳法院作出驳回杨某要求耿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嗣后,耿某父母向杨某主张对其女儿尽扶养义务未果,遂于2009420日,耿某向射阳法院提起扶养纠纷诉讼,要求判决杨某向耿某尽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原告患有精神疾病,被告应当承担扶养责任。原告耿某要求被告杨某支付扶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考虑到杨某的经济状况,射阳法院确定由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扶养费200元。最终,患病的耿某生活有了保障,其合法的权益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