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9126元。

被告金某将房屋发包给不具备个体工匠施工资质的被告解某承建,原告解甲在该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0081115,原告解甲中午吃饭时饮酒,后在递送钢管时,因工作地点离上面的高压线仅六、七十公分,不慎触到高压线,致其手、脚等部位烧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1801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解甲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解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解甲中午饮酒后继续工作,明知施工地点上方有高压线,在递送钢管时未谨慎小心,致使钢管触至高压线造成自身身体烧伤,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某将房屋发包给不具备个体工匠施工资质的被告解某承建,且被告金某的房屋距高压线较近,被告金某作为定作人对定作、选任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