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通过电视征婚相识恋爱、闪婚、闪离,这是发生在黄娜和张强之间的一场闹剧,而这场闹剧最终只能在法院谢幕,原因是当初恋爱时,黄娜曾向张强借款24000元,而对于这笔钱有没有归还双方却各执一词。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由黄娜归还张强人民币24000元。

张强、黄娜于20085月通过电视征婚相识,20092月登记结婚,20094月即协议离婚,双方未共同生活。200811月,黄娜要求张强代为偿还借款并写下便条,便条上写有姓名、账号及金额。张强按照便条所写分别汇款给汤力人民币8 200元、刘叶人民币10 200元,其中人民币18 000为张强垫付,人民币400元由黄娜本人支付。200812月下旬,黄娜又向张强借款人民币6 000,未出具借条。200939,黄娜发手机短信给张强确认结欠张强人民币24 000元。双方离婚后,张强诉至法院,要求黄娜归还借款24000元。

黄娜辩称:自己确实向张强借款24000元,但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已将该笔欠款还给张强。自己还款时没有要原告打收条,原因是当初借款也没有打借条。

法院认为:黄娜向张强借款发生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该借款系张强的婚前财产,后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黄娜对借款予以确认,故黄娜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黄娜称借款已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张强要求黄娜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