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因为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的责任,使正读初中的儿子“谈恋爱”,不得不转入另外一所学校。家长为此质疑学校,要求退还建校费36500元,并与学校发生争议。日前,这起教育合同纠纷案经无锡滨湖法院一审与无锡中级法院二审予以审结。法院判令学校因未履行相应的管教义务,在扣除学生实际就读期间应交纳的建校费后,退还剩余部分27500元。

小张(化名)入学时,向学校一次性交纳小学四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建校费54000元,并与学校就中途退学、转学等情形如何处理建校费签订了协议。在初二时,小张与同校女生发生早恋情形,学校在发现小张早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也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对他进行相应的辅导、教育。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小张早恋后,由于学校未履行相应的管教义务,影响到了小张身心的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允许小张转学,在扣除小张实际就读期间应交纳的建校费后退还剩余部分。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