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一起丈夫外遇妻子诉讼离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四十五岁的村妇秦某与丈夫陈某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充分了解后于198638日登记结婚,同年生一女孩,1990年生一男孩,婚初感情尚未可。200711月,陈某另结新欢,其他异性女子有染,秦某与陈某为此发生矛盾,陈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此矛盾曾经所在村镇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秦某于20085月诉讼射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综合考虑夫妻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以及家庭的现状,故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在射阳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能改善。秦某于20092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并虽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被告外遇,致夫妻关系恶化,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原告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