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剩菜门”事件想到的……
作者:王卫国 发布时间:2012-03-08 浏览次数:445
李红是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有着4的工龄的洗碗工,为给正读大学的儿子改善伙食、补充营养,时常将客人吃剩的一些废弃食物打包带回家。此事被酒店发现后,以盗窃财物为由将其开除,称扔掉食物是正常耗材,员工不得带剩饭菜回家。这一事件即被网友称为“剩菜门”,迅速在网络及报刊等媒体广泛流传。随即就有不同身份的人、不同的群体,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有的从道德层面加以分析,有的从公司行政管理层面加以评判。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想以法律的视眼对此事件进行评析。
其一,李红的行为是否是偷窃?
如果真如媒体流传中所说,酒店的剩菜是要扔掉的,那么此“剩菜”作为一种物,酒店已经做出了“遗弃”的意思表示,酒店让工作人员扔掉剩菜,实际上已经实施了“遗弃”行为。这样,酒店就失去了对“遗弃物”的所有权。而李红基于“先占”,则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这是合法的。
其二、即使李红确实存在“偷菜”行为,酒店也未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定情形才可,否则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酒店解除与李红之间的劳动合同,可能是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理由。但这一情形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酒店应该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二,该规章制度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确定或者与全体职工进行了协商等法定程序,且依法进行了公示或告知了劳动者;第三,李红的行为违反了该规章制度,且达到了“严重”的程度。酒店的行为能符合上面的要求吗?我想未必。如果酒店确实具备了上面的要求,存在完善的劳动制度,那么该酒店作为五星级服务机构,基于严格落实劳动纪律的考虑,做出开除李红的决定,我想无可厚非。至于这一制度是否合理,是酒店的“经营之道”,属自由范畴,他人无权干涉。如果不能,那么酒店开除李红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李红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其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可见,只有将这一事件回归到法律轨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判,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让劳动者受到法律保护,才是理性的处理类似问题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