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民二庭在对近期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中发现,由于保险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应诉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由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且保险公司败诉率居高不下。2011年共审理保险合同纠纷91件,同比上升31.88%,其中保险公司败诉率在75%左右。这些情况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损害了保险行业的诚信度,最终将会影响整个保险业的健康、有序运行,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原因分析

 

一是保险公司未重视对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责任。尽管不少保险公司都注意到从合同形式上对免责条款部位作特别提示处理,但法律对保险公司明确说明责任的规定并不止于此,除了要求提示注意,还必须对条款涵义进行明确解释。在诉讼中,双方争议最多的往往也就是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扣除理赔款,投保人则抗辩保险公司未向其明确告知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而屡遭败诉。

 

二是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理赔存在违规行为。由于保险条款通常采用分散的表达方式,未将险种的理赔范围、免赔率、免赔条款等集中在一个章节,如果保险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不逐项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很可能会忽略部分条款,以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理赔预期与保险公司核赔数额的形成较大落差,双方引发争议。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设置的理赔条件较为苛刻,审核程序复杂,当事人往往需多次往返保险公司,最终当事人只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对没有争议的部分应当对当事人先行赔付。然而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很少有先行赔付的,这不仅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冲突,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

 

三是部分保险公司的应诉人员责任心不强,将相关诉讼作为例行公事,简单照搬过低的理赔标准,在诉讼过程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有的甚至为图省事,在诉讼过程中不及时对相关证据材料、赔偿标准和项目进行审核,以拒绝调解的方式消极等待法院判决。对于保险行业而言,简单拒绝调解可能会使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逾期违约金、申请执行费等,增加诉讼成本,而且也会降低保险行业的诚信度,直接影响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

 

二、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条款。简化保险合同格式和内容,做到内容简约全面,语言通俗易懂,权利责任明确。对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完善书面解释,使保险条款通俗化,利于当事人全面通读和理解。

 

二是进一步重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及时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加大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力度,建议通过录音或者书面说明书等形式,详细阐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明确提示相对人投保注意事项,保留当事人确认对条款涵义清楚知晓的证据。

 

三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客户服务,及时履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畅通被保险人理赔渠道,降低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避免因自身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行使合同权利的障碍,增加当事人支出,真正承担起本身应尽的社会责任。

 

四是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制定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有效制止消极应诉观念,积极配合法院审理;重视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及时了解相关保险法律最新动态,迅速调整应对理赔、诉讼的各种方案,避免出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从而提高理赔和诉讼效率,降低经营与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