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掉过路费竟公然闯卡逃费,“胆大”司机难逃法律制裁, 10月14日下午,宜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公路收费站逃费案件,9名货车司机因犯抢夺罪被依法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某是一名货车司机,通过货车司机微信群结识了曹某(另案处理)。交流中,曹某称自己很熟悉104国道宜兴收费站,只需要少许费用就可以帮司机们望风以便他们冲关逃费。考虑到逃费可以节省过路费,降低运输成本,张某便和曹某达成了交易。

2019年4月18日至5月16日期间,张某、谢某等9名货车司机时分时合,分别驾驶大型货运汽车,在到达104国道宜兴收费站前,事先与在收费站附近的望风者曹某取得联系,在对方告知收费站没有交警或路政稽查人员的情况下,采用遮挡号牌、冲撞栏杆等方式强行冲过收费站,从而逃避缴费,事后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曹某好处费。其中,谢某先后10次强行通过104国道宜兴收费站,共逃费5068元。其余8人分别冲卡4到10次,逃费金额1100元至4745元不等,公安机关通过伏击守候及技术手段将上述被告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时分时合,多次采用遮挡号牌、冲撞栏杆等方式强行冲过收费站,从而逃避缴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均应予惩处。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宜兴法院分别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两千元至三千元,同时责令九名被告人退赔赃款,上交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九名被告人,通过在宜兴收费站附近的望风人员得知收费站无交警、路政缉查人员后,通过遮挡车牌号码,强行冲撞交通栏杆等方式,逃避缴纳过路费,从形式上看与飞车抢夺的犯罪形式有区别,但从实质分析,九被告人采用暴力闯关,达到逃费的目的,使应收费用遭损,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九被告人的犯罪次数、金额,结合自首、如实供述等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冲卡行为不但为自身带来严重后果,同时也会威胁到他人安全,切莫因便宜省钱而损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