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李某某伤前患有肺癌并相对较晚,2008年7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住院治疗十日后回家休养,2008年9月中旬在家中死亡,对其损伤费用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对其死亡费用保险公司应否进行赔偿?双方持有不同意见,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2008年7月1日7时,李某某坐其儿子徐某的电动自行车在句容市区一加油站处,被钱某驾驶的货车撞伤。李某某当日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又转到江苏省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左下肢静脉血栓,上颌窦前壁骨折,肺癌。于2008年7月11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7074.02元。2008年7月2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钱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8月18日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661.23元。2008年8月29日,句容市人民医院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李某某伤前患有肺癌并相对较晚,车祸外伤致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继发肺栓塞,故认定李某某因车祸致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发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本次外伤是血栓形成的诱发因素。后李某某于2008年9月14日在家中死亡。李某某近亲属钱某等四人遂向本院申请作为本案的四原告参加诉讼。四原告要求钱某及钱某所驾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51996.73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李某某的外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其死亡费用因其死亡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某某伤前患有肺癌并相对较晚,车祸外伤致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继发肺栓塞,其因车祸致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发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本次外伤是血栓形成的诱发因素;而李某某在车祸外伤两个多月后死亡,车祸外伤与死亡之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赔偿义务人仍应对其死亡后给其亲属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36019.60元(其中死亡的费用按照10%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