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死亡虽非保险事故 保险人禁止反言应当赔偿
作者:徐从兵 发布时间:2009-06-16 浏览次数:619
本网宿迁讯:保险公司向一位老汉推销一份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后,老汉不幸因锅炉爆炸身亡,虽不属保险事故,法院仍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亲属60000元保险金。
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投保人徐老汉在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提交了身份证明,并未隐瞒其真实身份,对徐老汉的年龄及身份审查均属于某保险公司的义务范围。被告在明知投保人投保时已满69周岁和不具有驾驶员资格,仍然向其出售保险凭证,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确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条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0000元。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法官点评: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缺失诚信,或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补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与诚信原则宗旨相悖。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为弃权和禁止反言。所谓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项权利,旨在维护公正公平,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本应达到的合同目的。本案中,原告亲属徐老汉在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时,被告明知投保人不符合此类险种的保险条件,仍然向其出售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用,应视为被告对本公司规定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条款限定范围的权利放弃,既然放弃了此项权利,被告应恪守诚信,禁止反言,即不得再向投保人或保险人主张这项权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即徐老汉的近亲属(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