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平时是八两的酒量,交通事故发生前我仅仅喝了二两酒。二两酒对我来说等于没喝。怎么就会出事呢!”36日,被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的被告人戴某不误懊悔地说。

 

现年49岁得被告人戴某,系镇江市某汽车配件厂负责人,已有10多年的驾龄。20115614时,其酒后驾驶小汽车,沿镇江新区兴港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路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沿东海路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此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赵某受伤。公安机关即时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戴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戴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7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庭审中,戴某辩解,“自己当时是知道饮酒后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但是当时认为自己的酒量大是不会出事的,平时八两的酒量,那天只喝二两,没想到就出事了,说什么都晚了,真是后悔!”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各种情节,判处戴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再次告诫大家,喝酒驾车的侥幸心理千万不能有,以酒壮胆、以身试法不可取。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奉劝大家摈弃侥幸心理,管住自己的嘴巴,并时刻做到警钟长鸣:“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