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男收留智障女同居生一女 构成强奸罪为照顾“妻女”被判免处
作者:弘法 陈研 彭莉 发布时间:2009-06-12 浏览次数:991
本网宿迁讯:一名重度残疾男子收留一名重度智障女子同居并生一女,面对生存权与性权利的冲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做出以人为本的选择。
裴敢是一名残疾人,住泗洪县曹庙乡。2006年夏季的一天,裴敢坐手摇(轮椅)车到乡里理发途中,发现一个浑身脏兮兮的女子拦着他的车子冲他傻笑,看样子像个愣子。出于同情,裴敢就叫女孩跟自己回家吃饭。回家后,裴敢母亲帮女孩换洗干净,女孩就在裴敢家中住下了。之后,裴敢向邻居们打听女孩家的住址,但是没有人知道的,裴敢又把女孩送到派出所,让其帮助女孩找到家,派出所采取在周边县市走访、张贴认领启示等方式寻找智障女的监护人均没有结果,后又把女孩送回裴家。三四个月后,在邻居们的建议下,裴敢便与女孩同居,
后经鉴定:该女孩属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对性行为无实质辨认能力,当受到侵害时,无防卫能力。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裴干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但他希望法院能够从宽处理,因为如果他坐牢了,她的“妻子”和女儿就没人照顾,他还希望能够继续照顾“妻子”,即使不能以夫妻名义生活也无所谓。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裴赶明知是智障女子,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按照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鉴于被告人裴赶起初因该智障女流落路边,出于同情将其带回家中,照料其生活,并没有奸淫的故意,后在邻居建议下与该智障女同居,其目的是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该女尽照顾、抚养责任,属对法律上认识有错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