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现代信息的稍纵即逝,为当事人诉讼举证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南长法院法官们尽显“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爱民本色,为当事人支招保存证据,争取到了诉讼中的优势地位,最终调解结案,反败为胜。

今年2月底,年近六旬的苏老先生面露难色地来法院称,其与张某于20065月合伙经商,但在合作期间张某与他人经营相同生意,使双方失去信任基础,要求退伙,分割应收款、库存及合伙期间购置的共有汽车1辆。苦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一筹莫展的苏某只得强调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矛盾不断、心情不畅以及自己年老多病而要求退出等无关痛痒的原因。

3月初,苏某心急火燎地赶到法庭,激动地向法官反映其在中国制造网上查阅到张某以与合伙字号只有一字之差的字号在经营同样的生意,且该字号的地址、电话、传真均与合伙字号相同。但一想到该网上材料作为证据送达给张某后,张某可能马上删除,苏某不由得心绪不宁。法官提醒他,若所称完全属实,马上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公证。200939,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对苏某所言进行计算机操作,证明其所述事实。关键的证据对案件处理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第一次开庭时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即就退伙、合伙财产的处置等一并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