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装修切割机误伤 经调解木工赔偿部分损失
作者:孙晋仁 发布时间:2012-03-08 浏览次数:373
3月7日,一起业主被家中装修的切割机误伤的损害赔偿纠纷经吴江法院开发区法庭调解结案,木工赔偿受伤业主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的50%的共计3万元,并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损失
2011年3月8日,王先进家中进行装修,就找到了本镇的木匠小张,谈好了装修费用后,第二天小张就带了木工小吴进场施工。装修期间,采用先楼下再楼上的步骤进行。王先生一家仍住在自家房屋内。
2011年3月16日凌晨,邻居被王先生的求救声惊醒,赶来的邻居发现王先生的右前臂鲜血直流,原来是被装修工具切割机割伤了。王先生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右前臂肌腱神经血管切割伤清创术后”,经鉴定,王先生此次外伤致其右手指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王先生的受伤木工小吴是否有责任存在分歧,双方上了法庭。
业主王先生认为,因木工小吴在前一天收工后未切断切割机电源并将其摆放在麻将桌上,原告早起烧早饭时,因心疼新买的麻将桌,在搬动切割机时机器突然转动,将自己的手臂割伤,木工小吴应当赔偿医药费、残废赔偿金等全部损失7万元。
木工小吴认为,王先生的右前臂被自己的切割机割伤属实,但是每天完工时切割机都已切断电源,估计是王先生擅自动用切割机才导致自己受伤,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在事故发生之后,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付给王先生1700元,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关键的事实“切割机的插头前一天装修结束后是否拔掉”无法查清。但木工小吴作为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未对施工的工具进行妥善保管,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原告是成年人,且家中装修已进行多时,应知道切割机的危险性,在搬动前疏忽大意,未确保自身安全,故对自身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官建议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最终双方表示接受。
法官提醒:目前在装修房屋时,业主自己找木工装修的情况还比较普遍,装修工具存放在业主家中的情况也很正常,但由于装修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建议装修人员加强对工具的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否则导致他人损害,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