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本是其乐融融的一家,为争夺亲人意外死亡获得的补偿款,儿媳与公婆闹翻了脸。610,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王大军、李小林给付原告王小海应得补偿款20万余元,给付原告刘荣应得补偿款4万余元。

原告刘荣诉称,丈夫王江因工死亡,单位补偿38万元均被两被告领取,拒不支付自己及孩子应得份额,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两原告应得赔偿款26万元。

被告王大军、李小林辩称,儿子王江意外死亡的补偿款38万元由我们领取是事实,孙子王小海现在随我们生活,他应得财产也应由我们保管,待其成年后转交给他。处理丧事已支出2万余元,其余款项已经全部用于偿还原告刘荣与王江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现无钱支付。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母子关系,两被告系受害人王江的父母。原告刘荣与丈夫王江于20087月登记结婚,20091月生一子王小海。20093月,王江在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中跌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与刘荣、王大军、李小林达成赔偿协议,该单位一次性补偿王江的亲属38万元(含丧葬费、被抚养人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等)。事后,被告王大军领取赔偿款38万元,为死者王江办理丧事支付费用2万余元,双方因分割余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两被告主张余款已用于偿还王江生前与原告刘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原告有异议,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另查明,王江死亡后,两被告从原告刘荣身边抱走原告王小海抚养至今。

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原告母子与两被告夫妇均系死者王江的近亲属,对单位给予的补偿金,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法均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两被告称补偿款中剩余款项已经全部用于偿还原告刘荣与王江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作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其证据不足,故不予采信。

关于如何分配死亡补偿金的问题,按照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按照公平的原则,总赔偿款38万元中,被抚养人抚恤金应归原告王小海所有,余款扣除丧葬费后,由两原告和两被告平均分得。原告王小海系未成年人,其应得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原告刘荣履行监护职责,两被告要求保管原告王小海的财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