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出面借款 险背80万巨债
作者:邓文瑶 陈伟杰 发布时间:2009-06-11 浏览次数:734
本网无锡讯:受托人出面借款后,竟被告上法庭,80万巨债究竟应该由受托人个人承担还是由借款人承担?近日,江苏省无锡南长区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
原告津精公司诉称,黄华于2006年2月向津精公司借款8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黄华立即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黄华辩称,其借款时已告知津精公司实际借款人是顺立公司,且该公司已将80万元归还津精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津精公司在应收款帐册中,对该80万元借款予以记载,其中科目编号及名称一栏记载内容为“其他应收款”“顺立公司”,摘要一栏记载内容为“顺立公司(本票)(黄华借)”。
法院认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黄华受顺立公司委托对外借款,并以自己名义向津精公司出具借条,而津精公司所出具的银行本票直接以顺立公司为收款人,表明其在出借时已明知80万元款项系由顺立公司收取;津精公司在帐册中,亦将该80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记载于顺立公司名下,表明其以顺立公司作为该80万元借款的应收对象。综上,可以认定津精公司在借款时知道顺立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即黄华系受顺立公司委托借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