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江法院盛泽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恶意注销公司,法院判决两股东对公司借款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初,王某和张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投资有限公司。20108月,公司向陈某借款30万元。20112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公司,并成立了清算小组,股东王某和张某均为清算组成员。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未书面通知陈某申报债权。清算后,公司剩余财产100万元在两股东间进行了分配。眼见作为借款人的公司已被注销,陈某便将两股东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股东归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赔偿陈某借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