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亟待规范?金湖法院立案、执行两部门联合发出司法建议
作者:朱敏慧 徐明 发布时间:2009-06-10 浏览次数:532
本网淮安讯: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行为和仲裁文书,近日,金湖法院立案庭、执行局法官到金湖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活动进行了相关法律适用和仲裁法律文书写作辅导。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以后,快速有效地依法解决了一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但金湖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审查时发现申请执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件的法律文书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瑕疵,如主体、期限和标的物不明确,仲裁主文不具有可操作性,适用法律不规范等,此类问题将严重影响仲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仲裁机构的权威。为此,金湖法院立案庭协同执行局主动与该县的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沟通,指导法律文书写作,并发出如下几点司法建议:
一是注重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村民小组组长个人作为主体不妥,当土地为组集体所有时,应将村和组作为共同主体参与仲裁为妥;
二是审查事实应叙说详尽,多用法律语言,尽量不使用口语;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应以调解为主,慎重裁决;
四是适用法律要规范,正确理解和适用已有的《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涉及土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五是仲裁文书的主文须用词准确,如对限制期限的把握应精确到日,对标的物(土地)的地理位置有明确描述,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