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儿、媳刁难多 夕阳老人诉收房权
作者:杨小英 朱婷婷 发布时间:2012-03-08 浏览次数:324
刘老汉夫妇已年过七旬,辛苦了一辈子,按理说也该儿孙绕膝,享受天伦之乐了。然而,事与愿违,在饱受儿子儿媳的恶言恶行、百般刁难后,已无安身之所的二老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让出现所居住的原为二老所有的房屋,并返还房产证、土地证。
近日,东台法院审结该起这桩房屋使用权纠纷,判决原告刘老汉夫妇享有争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两被告妥善安排不得阻止。
1996年,趁工作单位集资建房的机会,刘老汉获得了一套房屋。考虑到自己尚有单位宿舍可住,而儿子林某某夫妇无房居住,刘老汉便将该房让给他们居住,并将土地证、房产证交他们保管。
此后,林某某又购买了一套位于二楼的住房,但其夫妇仍居住在父亲购买的集资房中。2008年,因单位宿舍拆迁,刘老汉夫妇便欲回到集资房中与儿子同住。林某某提出,集资房在五楼,老人上下不方便,便将父母安置在自己购买的位于二楼的住房中。
但这样的安置令老人十分寒心。原来,刘老汉的儿媳王某从事的是水产经营生意,二楼住房的部分房间早已作为其经营所使用的仓库,有时冬天也需要敞开朝北的窗户、大门。两位老人身体不好,常常冷得受不了。而刘老汉的老伴林某患有间隙性精神分裂症(经常发作),更让儿媳王某嫌弃不已。有时,家中物品找不到时,王某便怨天尤人,迁怒于两原告。再加上一些家庭琐事,双方矛盾激化升级,儿媳王某将林某赶出门外,不让其回家居住。
夏老汉觉得,儿子夫妇丝毫没有尽到赡养的责任,现在自己有房却无处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将房屋交还给自己。
林某某认为,其在房屋集资时也出了一部分钱,并对该房进行了装潢修缮,应当认定该房应当属于家庭共有。林某某请求法官考虑双方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希望父母不要斤斤计较。
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两位老人并不是一味的以达到收回房产为目的。而是因为林某患病,为求得一个安定的居住环境,避免与两被告发生不应当发生的矛盾而提出这样的主张。而该集资房款在筹集过程中,被告林某某也出资了部分款项,并进行了装潢且一直居住在里面。于是承办法官当庭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仅就房屋的居住权进行主张,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好老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被告林某某系两原告之子,其应当尽赡养义务,被告王某作为被告林某某之妻,应当协助被告林某某履行赡养义务。两原告年事已高,现住的二楼住房,因被告王某从事水产经营,部分房间作为水产仓库使用,给原告的晚年生活带来不便,为使两原告有一个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避免与两被告发生不应该发生的矛盾,对两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