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担保责任还债务 要求返还之诉得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6-10 浏览次数:745
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一起担保人为履行担保之责为债务人代为偿还了债务,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未果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家住射阳县特庸镇某村的村民吴某与同村村民高某及其妻王芬系熟人关系。2008年2月27日,吴某及高某和射阳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高某向该金融机构借款2万元,月利率为9.855‰,借款期限至2008年11月10日止,逾期偿还的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由吴某为该款担保了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某人作为借款人配偶在该借款合同签名。借款到期后,高某一直未偿还此款。2008年11月30日,吴某为高某向信用社偿还了该笔借款本息21885元。吴某向高某夫妇追偿此款未果,即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与王某偿还该款的本息。
在审理过程中,吴某向射阳法院提出,因高某在期在外,不便寻找,请求撤回了对高某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吴某在为高某向射阳县某金融机构借款作担保后,由于高某未能按约还款,高某作为保证人代高某偿还了借款本息,吴某依法获得了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在该借款合同关系中,虽然借款人为高某,但被告王某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中签名,说明王某对该笔借款的事实是清楚的,故王某与其丈夫高某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在原告吴某为被告王某夫妻代为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后,被告王某夫妻均负有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本案原告吴某主张被告王某偿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作出了被告王某判决生效十日偿还原告本息21885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