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仍同居生子 犯重婚罪均被判刑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09-06-10 浏览次数:687
本网盐城讯:明知有合法婚姻关系,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7年8月,射阳县陈洋镇富洋居委会女村民仇某某与尤某某相识后,双方均明知仇某某与朱某某有合法婚姻关系,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某、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仇某某有配偶、被告人尤某某明知被告人仇某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仇某某、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脱离同居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