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坠落受伤 雇主逃避法院追偿
作者:高鑫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次数:692
本网无锡讯:受雇从事起重工作,
郑某夫妇是某运输公司的股东,个人拥有两辆吊车,2005年起翁某便受雇于郑某从事起重工作。
法庭上翁某诉称,两年多来,其病情不断加重,出现了精神异常,经精神卫生中心医生诊断,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被告郑某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其他关系,原告无证据证明在受雇佣中受到伤害,假设雇佣关系存在,原告应当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翁某是否受雇于两被告及两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郑某拥有大型吊车,且有证据可证明翁某受伤是工作时从吊车上摔下来造成。事发前,郑某支付过翁某劳动报酬,病历资料证实翁某摔伤后在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的部分费用是郑某支付,表明其认可翁某工作时摔伤的事实,以上证据证明郑某与翁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翁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事实,且雇佣关系无需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故法院判决郑某赔偿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近1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