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南京某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来到高淳法院民二庭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再感谢民二庭的承办法官,称是法官细心办案帮公司解除被“误告”之忧,从而救活了公司。

20095月上旬,南京某纺织品公司将南京某制衣公司告上高淳法院,该纺织品公司在所具诉状上称:20081215,公司与制衣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1份,委托制衣公司加工09040款灯条长裤约15000条,双方约定加工费每条13.5元,交货时间为2009112前。合同签订后,公司共向制衣公司发送面料、腰带、扣子等辅助材料价值为371606.18元(可生产09040款灯条长裤15700条)。2009119,双方对09040款灯条长裤的加工费进行核算,经核算,总的加工费为172500元。同时,制衣公司承诺在122前加工好的长裤装箱整理好,给公司验货,否则承担损失20万元。12022日,公司预付给制衣公司加工费125000元,但制衣公司未向公司交付加工好的长裤。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订合同,制衣公司返还加工费、辅料款及损失计696606.18元。

纺织品公司同时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制衣公司价值72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到了民二庭,承办法官经审查后,依法对制衣公司的银行帐户裁定冻结。在审查过程中,细心的法官发现,办案多年还很少见到这种现象??作为加工方的制衣公司在收到加工费的情形下却无故不交付所加工的服装。原告诉称的案情有点反常,承办法官决定通知制衣公司到庭领取诉状、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采取保全措施后第三天,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一脸愁容地来到法院,一再向承办法官声称自己公司被冤枉。看到对方越说越激动,承办法官在缓和其情绪的同时,向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审理程序。邢某称:合同签订后,制衣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所加工的长裤,纺织品公司委托加工的长裤是发往国外的,制衣公司还为其代办了报检手续,因为纺织品公司加工费基本支付,就没有向对方索要收条凭证。制衣公司是一个只有100名左右职工的小公司,收了对方十几万的加工费却被索要720000元,根本没能力承担。法院一冻结公司的银行帐户,消息传到公司,职工都心神不定。由于担心自己的工资没有着落,第二天公司职工就走了25名,还有10余名也提出要走,经公司尽力挽留还在考虑当中。如该案不能妥善解决,公司将陷入破产的困境。

原告、被告各自所称的事实完全相反,而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却没有。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提供不出证据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望着一脸无辜又情绪低落的邢某,承办法官坚定了要查明真实案情的决心。在与邢某交谈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加工好的服装虽然没有原告接收凭证,但是由于该笔服装是从禄口机场出关并且由被告代办的商检手续,或许从该笔服装流向能找到线索或相关证据。于是,承办法官次日即赶到南京禄口机场。在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报检档案中心,承办法官经取证,发现该笔货物的发货人为南京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南京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与制衣公司没有直接业务往来,那么南京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是否与纺织品公司有联系呢?带着疑问,承办法官立即来到南京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德籍华人)。在承办法官面前,戴某承认其是与纺织品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制衣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交货时间为2009226,裤子型号09040,且货款已支付给纺织品公司,为了证明自己所述属实,戴某还向承办法官提供了相关合同与付款凭证。至此,案情顿时明朗,制衣公司很可能被“误告”。欣喜之余,承办法官在随后的交谈获知戴某准备返回德国时,不由暗自庆幸,如晚找几天,戴某就可能回德国了,而本案的关键证据也就难以查实。这将是灾难性的后果,被告很可能因承担败诉后果而破产,法院也不得不依法作出仅是“法律真实”意义的判决。

当承办法官将调查的情况告知原告后,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承认自己告错了,并一再说明是自己没有收到业务单位的货款,以为制衣公司还没有将所加工的服装交付导致,既然所加工的服装业务单位已收到,要求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短短几天即将官司了结,公司又正常运转了,邢某脸上挂着笑容,说话也响亮了许多。此时,承办法官却没有忘记嘱咐其经营企业要有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否则……毕竟,谁也无法做到永远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