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来往促调解 减少讼累保民生
作者:冯欢礼 姜燕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次数:594
2009年5月24日,如皋市人民法院石庄法庭同时受理原告张某诉李某、苏州某保险公司、宋某诉李某、苏州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个案件。事故的发生是张家港人李某驾驶轿车与响水人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宋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入院治疗。如皋市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张某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张某及宋某则分别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各自的损失。立案后,承办人随即与苏州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其提出因路途较远,可能不到庭应诉答辩。当承办人提出是否可以电话调解后再书面确认时,其经办人当即表示同意。6月1日,在其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的情况下,用电话方式与保险公司沟通并达成了口头协议。随即形成书面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将调解笔录、协议发给了保险公司经办人。当日,保险公司经办人电话告知已收到电子邮件并已打印签了名字,已随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授权委托书邮寄回法庭。6月3日法庭收到保险公司邮寄回来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正式调解书已送达了当事人。二起案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调解成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