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未成夫妻 主张返还购物款为何不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次数:503
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一起在恋爱期间为女友购物并向女友给付见面礼,恋人未成夫妻,向女友主张返还购物款与见面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家住射阳县盘湾镇某村男青年王某与家住兴桥镇某村的女孩李某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在李某到王某家时,王某给李某见面礼2010元,并为王某购买衣服支出一定的费用。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王某向李某主张返还在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未果,即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规定中的“彩礼”,有的地方也称“聘礼”、“纳彩”等,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一般是在恋爱双方定亲时或结婚前给付。本案原告所主张被告返还的费用,是在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所支出,鉴于原告所述的见面礼、购买衣服费用以及在交往过程中的其他支出,并不是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的财物,也不等同于上述“彩礼”,带有明显的赠与性质,是原告方自愿支出,而且数额不大,对原告的家庭生活并未造成实质影响。结合原、被告恋爱期间相处的情况考虑,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