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担心下雨抢收菜籽,将板车停放路边,谁料行车人一头撞上板车身亡。谁该为行车人的死亡埋单?死者家人一纸诉状将停放板车的“夫妻”告上了法庭。6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飞来横祸?行车人撞上板车身亡

四十出头的王某与李某有着极为相似的命运,王某的丈夫去世了,而李某的妻子也去世了。几年前,同病相怜的两人自然地走到了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为都算是有家庭的人,为免麻烦,两人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且两人都有孩子,同居后也没有再生育。

平常李某在外打工,家里的地就交给王某耕作。200863日傍晚,天黑要下雨。因记挂地里未收上来的菜籽,王某向邻居借了一辆铁制的板车。将板车停放在路边后,王某就匆匆下地割菜籽了。

晚上八点多,不幸的一幕发生了。周某驾驶摩托车飞驰而来,不知什么原因,一头撞上了路边停放的板车,猝不及防的周某被摔出老远,身受重伤。但因伤势过重,周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激烈争辩?谁来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周某的家人不服,向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后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撤销了第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了周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书。

随后,周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损失中的40%,共计12万余元。

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认为,发生事故的当天天黑即将下雨,王某应当预见到停放在有效路面人力铁制板车,妨碍了他人的通行,有可能发生事故。李某虽然与王某未领取结婚证,但李某与王某共同生活,且王某种植的责任田是李某的,是家庭需要,王某是帮李某干活的,李某是责任田的受益人,应由王某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承认周某撞在板车上死亡这一事实,但对交警部门重新作出的第二份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王某辩称,责任认定书上认为板车停放占据了有效路面的三分之一,但从现场图记载的情况来看,板车停放时所占的有效路面是50公分,该路面的宽度是3.5,根据道交法的规定,在这种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行车人应当在道路中间行驶,自己所停放的板车不足以构成对死者和其他车辆的通行妨碍,而且驾车人周某没有驾驶资格,所驾驶的摩托车无证无牌,应由死者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王某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李某则辩称,自己与王某只是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定的夫妻,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至于田地,自己既不种植也不收益,不存在王某是自己的帮工问题,两人之间不存在家庭生活的问题。发生事故时,自己不在家,是王某去地里干活的。即使本案中王某应当承担责任,也不能必然得到自己应当与王某共同承担责任的结论,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敲定?板车使用者赔两成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在法庭上争得不可开交。法庭先后进行了几次调解,但因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调解成功。

那么,到底谁该为周某的死亡埋单呢?随着法槌的敲击,此案最终尘埃落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机动车驾驶员依法应当具有驾驶资格,周某夜间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与被告王某停在路边的人力板车发生相撞致其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将人力铁板车停在道路边上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损害后果产生的损失可由周某与王某按80%20%比例分担责任。鉴于被告李某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