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送达难和应诉率低的成因与对策
作者:孙冬筠 发布时间:2009-06-05 浏览次数:1538
离婚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几乎每天都要面对的最多类型的民事案件,因该类案件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双方到庭诉讼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认定密切相关。但在当前形势下,离婚纠纷案件呈现出了送达难及被告出庭应诉率低的特点。
一、离婚纠纷案件送达难的原因
一是城乡一体化发展迅速,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造成当事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按户籍地址无法送达。二是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增多,离婚案件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其流动性强且租住地经常发生变动,发生离婚纠纷后难以联系其本人。三是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长期分居,一方长期离家,工作居住在外,致原告方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的联系地址。四是部分当事人法制意识薄弱,家庭责任感不强,对离婚纠纷采取放任消极态度,采取各种方法回避送达。
二、离婚纠纷案件被告出庭应诉率低的原因
离婚案件中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但仍以各种借口拒绝出庭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知识缺乏,绝大多数当事人因不同意离婚而拒绝出庭。他们大多数文化层次不高,法律知识匮乏,担心出庭应诉会导致离婚,不能正确衡量积极应诉与消极应诉的利弊,甚至错误地认为不出庭应诉会使原告达不到诉讼目的。二是缺乏法律制裁的依据,我国法律对拒绝出庭的消极应诉行为并未进行规制,致该行为因不能受到惩治而越来越猖獗。
三、离婚纠纷案件送达难的对策
一是从行政层面加强户籍登记服务,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户籍登记部门应积极主动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做好拆迁、搬迁农村居民及流动人口的统计、登记及变更工作。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的备案工作。
二是从司法层面严格把好立案关。对于将立案的离婚案件,应严格把好立案关,严格审理立案材料,重点审查法院的管辖权及被告户籍登记材料,以便于立案后进行送达。立案时,立案人员应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主动询问被告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等情况,耐心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让其补充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或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再行起诉。防止立案后,因送达难或无法送达致案件搁置。
三是加强审判机关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与协作。人民法院应与辖区内相关行政部门及地方基层组织建立长期有效的协作互动关系,加强沟通联系,借助人熟地熟的优势直接送达相关材料。
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必要时通过做被告家属的思想工作,间接敦促被告配合法院送达材料。
四、离婚纠纷案件被告出庭应诉率低的对策
一是慎用缺席审理和公告送达。虽然缺席审理和公告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部分法院存在这样的审判实践,但离婚纠纷案件事关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一方不出庭,对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难以查清,同时使调解程序无法进行,不利于案结事了。故谨慎的做法应在送达离婚纠纷案件应诉材料时详细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尽量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或判决,慎用缺席审理和公告送达。
二是依法适用拘传。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不到庭,事实难以查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须出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进行拘传。对于已收到法院两次传票的离婚案件的被告,法院可依法适用拘传,使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
三是从立法和执法上强化制裁措施。虽然对于离婚案件拒绝到庭的当事人可以适用拘传使其到庭参加诉讼,但适用拘传的程序须发两次传票传唤和院长同意,程序繁琐,且浪费司法资源,达不到惩戒当事人、警示后人的效果。只有通过立法规定制裁措施,加大必须出庭而拒不应诉当事人的成本,扩大法院对此类行为严肃制裁的社会影响,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