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灵活、简便、直接的融资方式,债务人用房产证抵押借款也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近年来,由于社会上各类假证泛滥,一些无良债务人便利用假房产证抵押担保骗取债权人借款。2008年以来,建湖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就先后发现4起此类案例。使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给民间融资市场带来不安定因素和隐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假房产证抵押借款现象的特点

1、假证“克隆”真实信息迷惑债权人。目前,社会上各类“办证” 广告无孔不入,债务人持有的假房产证大多通过广告由这些不法的“办证”机构制作。假证在封皮、颜色、纸质、内容设置等方面与真房产证有着极大的相似度,但假证内页上的内容却套用的债务人本人或他人真实的房产权证的信息。这些“套牌假证”仿真度较高,非专业人士难以辨别,极易蒙混债权人。

2、借款方式采用“交证给钱”模式。使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的债务人,大多虚构借款用途,以高息为诱饵,再许以房产证作抵押,骗取对方的信任。而债权人一般认为只要对方打了借条并有房产证原件作抵押,借贷就是“零风险”。由于采用“一手交证,一手给钱”借贷交易模式,没有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就为债务人使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提供可乘之机。

3、假证抵押借款案件法院执行难。使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的债务人,因经营失败、赌博等种种原因,大多债台高筑,房产实际早已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当使用假证骗取借款后,由于心虚,大多逃之夭夭。当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房产,执行人员实施查封措施时,才发现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假房产证,而此时债务人早已溜之大吉,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类案件,法院执行难度很大。

二、防范假房产证抵押借款的对策建议

1、加大《物权法》的宣传力度。我国法律对担保物权有明确规定: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房产抵押登记意识,减少公民在民间借贷中的交易风险。

2、增强公民房产信息保密意识。一些公民对房产证保管和房产信息保密意识不强,随意将自己房产证上的信息外泄,给不法分子“套牌”制造假证提供了便利。因此,建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提醒公民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房产证的同时,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切勿轻易将自己的房产证让人复印,以免房产信息外泄,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3、专项整治制造、使用假房产证行为。《房屋所有权证》是由国家统一监制和印制、体现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件,如任由假房产证充斥市场,必将严重扰乱我国的房地产管理秩序。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制造、使用假房产证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发现债务人使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