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野鸟二百 六人同判罚金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09-06-05 浏览次数:690
本网盐城讯:在禁猎区使用农药毒杀野生鸟类。
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间,家住射阳县黄沙港镇东方村的时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林某、唐某、尹某等人,至黄沙港镇东方村、芦苇开发公司、金海岛、滨海县新滩盐场等地,采用“呋喃丹”农药注入鱼腹的手段,投毒作案13起,共毒杀了野生鸟类200余只,并由被告人时某将药死的小鸟销赃得人民币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刘某、林某、唐某、尹某、周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