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在禁猎区使用农药毒杀野生鸟类。64,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时某、刘某、林某、唐某、尹某、周某等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4000元。

200711月至200811月间,家住射阳县黄沙港镇东方村的时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林某、唐某、尹某等人,至黄沙港镇东方村、芦苇开发公司、金海岛、滨海县新滩盐场等地,采用“呋喃丹”农药注入鱼腹的手段,投毒作案13起,共毒杀了野生鸟类200余只,并由被告人时某将药死的小鸟销赃得人民币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刘某、林某、唐某、尹某、周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