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调处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获近三十万元的赔偿
作者:王英 朱建伟 发布时间:2009-06-05 浏览次数:617
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中院圆满处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一审审理期间,因司法鉴定等原因审理周期达一年多。无锡中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本着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的审判理念,做了大量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乔某某获得近三十万元的赔偿。
乔某某遭电击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半小时后转送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为保住乔某某的生命,医院对乔某某进行了右上肢截肢手术及双大腿植皮术。经鉴定,乔某某右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评定为五级伤残,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2007年11月,受害人乔某某将电力公司、电信公司、顾某某、殷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及并线厂等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7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三十八万余元。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电力公司赔偿乔某某总损失的40%,电信公司、殷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及并线厂各赔偿乔某某总损失的15%。
宣判后,电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在本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综合分析本案系多因一果侵权纠纷的特点,同时确定受害人乔某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财产而受伤,其行为系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以此作为做调解工作的切入点。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各被告对受害人的受伤都深表同情。而这一历时达一年之久的纠纷,在二审中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