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中院圆满处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一审审理期间,因司法鉴定等原因审理周期达一年多。无锡中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本着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的审判理念,做了大量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乔某某获得近三十万元的赔偿。

2007912,树木种植、经营户顾某某委托殷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南村并线厂(以下简称并线厂)附近其种植园地挖树并将挖出的树装载至汽车上,挖树、装上汽车的费用双方约定每棵树50元。由于树较大,殷某某又以每棵10元的价格,请章某某用叉车(叉车所有人为章某某本人)将树木叉吊至汽车上。顾某某同时又委托乔某某用汽车运送殷某某挖出的树木,每车运至江阴客户处运输费为300元。章某某用叉车装载第二车中的第三棵树时,树梢与电信公司架设的通讯线发生接缠,由于通讯线的一头固定在并线厂厂房阳台上的电视机天线(竹竿)上,树梢移动过程中,通讯线牵动了电视机天线,电视机天线又与上方的由电力公司架设的10千伏高压线发生连接,致使并线厂电视机发生燃烧。为此,并线厂厂长周某某与章某某发生争执,顾某某赶到现场解决纠纷。电视机发生燃烧后,乔某某用其汽车上的灭火机将电视机上的火焰熄灭,但电视机天线上的火仍在燃烧,乔某某使用的灭火机已无泡沫,在并线厂不能提供灭火机的情况下,乔某某接过并线厂一工作人员手中的钢丝钳,欲剪断电视机天线,以切断电源。乔某某在剪电视机天线时,被高压电击倒,当场昏迷。

乔某某遭电击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半小时后转送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为保住乔某某的生命,医院对乔某某进行了右上肢截肢手术及双大腿植皮术。经鉴定,乔某某右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评定为五级伤残,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200711月,受害人乔某某将电力公司、电信公司、顾某某、殷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及并线厂等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7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三十八万余元。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电力公司赔偿乔某某总损失的40%,电信公司、殷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及并线厂各赔偿乔某某总损失的15%

宣判后,电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在本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综合分析本案系多因一果侵权纠纷的特点,同时确定受害人乔某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财产而受伤,其行为系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以此作为做调解工作的切入点。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各被告对受害人的受伤都深表同情。而这一历时达一年之久的纠纷,在二审中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