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等三人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主动撤回起诉。

20083月,原告王某的丈夫胥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射阳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名为“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又称“如意卡”)的人寿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万元。同年912日,胥某因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原告王某等人因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中明确约定“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向原告王某等释明:因胥某发生意外死亡不在“如意卡”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胥某在投保时、王某等在诉讼时应当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免责等重要条款,不能道听途说、盲目投保、仓促诉讼,造成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原告王某等人经法官释明后,当庭撤回了该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