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一起蹊跷、复杂的民事案件,历经了一审、抗诉再审等程序后,又被盐城市中院发回重审。面对当事人矛盾极其尖锐的陈年案件,审监庭法官本着追求和谐司法的目标,苦口婆心、耐心调解,终于使得该案得以调解结案,矛盾得到圆满化解。

2006430下午4时许,捷安公司与杨某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捷安公司向杨某交付现代轿车一辆。同年51日下午5时许,杨某所驾车辆行驶至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老织带厂门口时发生火灾。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赶到现场时,该车已全部烧毁。同年117日,盐都区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原因不明。并于同日作出《火灾损失核定书》,核定该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36万元。杨某对上述火灾原因认定书和损失核定书不服,申请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重新认定、核定。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维持认定。后捷安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3380元。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又于20089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捷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再审判决后,捷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因为案件时日已久,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已难以寻找。加之被告杨某在一审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曾被采取过强制措施,抵制情绪较为强烈。为使这起案件顺利了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承办法官通过多种途径最终找到原审原告,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一次次地调解,承办法官摸准当事人的心理,权衡当事人和得失,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在法官的努力下,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杨某一次性赔偿捷安公司6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该起案件得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