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突破“瓶颈”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实现农村房屋流转
作者:朱敏慧 发布时间:2009-06-04 浏览次数:564
本网淮安讯:执行中如何处置农村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对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地产不能有效及时地加以处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今年以来,金湖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大胆探索,敢于突破法律“瓶颈”,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先后对农村四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竞价拍卖,且成交价均高于评估价,不但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而且实现了房屋价值的最大化,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处理,历来是法院执行中的难点。最高院2004年2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土地征用和国有权使用权出让,均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所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往往很难取得一致意见。针对这一难题,金湖法院通过深入农村实际考察论证,发现在农村居民中存在大量符合条件应当享有宅基地,而由于农村土地资源匮乏,未能享有到宅基地。基于这样的情况,该院大胆尝试“腾笼换鸟”方法,实现农村房屋流转,即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被执行人的房屋竞价拍卖给所在村组应当享有宅基地而未能享有到宅基地的居民。此举得到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村镇集体所有权人的一致认可,四幢被执行人房屋均一次性拍卖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