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日,金湖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已到甲子之年的陈某为了开办金湖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注册过程中于2006727向他人借款300万元用于验资,并于次日骗取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将上述款项归还了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