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审结一起正在服刑的人员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释明,原告孙某、陈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076月至200711月间,孙某、陈某等人,利用向某加工厂销售棉花、菜籽之际,采取事先在被害单位的地磅上隐蔽安装遥控装置改变地磅计量值的方式,诈骗作案36起(其中未遂2起),共骗取籽棉款、菜籽款价值人民币148497.85元。其中陈某参与作案16起,虚增籽棉11200公斤,价值人民币67200元;孙某参与作案16起,虚增籽棉11200公斤,价值人民币67200元。某加工厂发现后扣留孙某、陈某籽棉12584公斤未结算。后陈某、孙某等人分别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数年。在服刑期间,孙某、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工厂给付所扣留的籽棉款4万余元。审理中,加工厂要求以被孙某、陈某诈骗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抵冲所扣留的籽棉款。

法院审理认为,加工厂辩称的理由成立。经法院释明,原告孙某、陈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孙某、陈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