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结婚新郎不是我 返还恋爱支出被驳回
作者:周金玲 发布时间:2009-06-02 浏览次数:655
本网盐城讯:“女友结婚了,新郎不是我”。恋爱不成的王某以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为由诉讼要求前女友返还恋爱支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恋爱支出的诉讼请求。
王某和李某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李某到王某家时,王某曾给李某见面礼2010元,并为李某购买衣服支出一定的费用。后因双方因故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在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未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主张被告返还的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是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所支出,鉴于原告所述的见面礼、购买衣服费用以及在交往过程中的其他支出带有明显的赠与性质,是原告方自愿支出,而且数额不大,对原告的家庭生活并未造成实质影响。结合原、被告恋爱期间相处的情况考虑,对原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