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儿童照片 侵权网站责任难逃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09-06-02 浏览次数:575
本网镇江讯:网上惊见儿子成为“广告代言人” ,家长将玩具商和网站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网站承担责任。
2009年春季期间,马某无意间在网上看到儿子马某某的照片,发现儿子成了某一玩具品牌的“广告代言人”。马某通过广告上的电话找到了该玩具的生产商,要求赔偿。玩具商认为自己已经按约支付给了网站广告费,至于网站如何宣传与其无关。马某又找到网站的广告部,广告部则认为应由玩具商支付给马某某广告费。玩具商和网站互相推卸责任,马某无奈起诉到法院。
经查明,玩具商和网站签订广告合同,由网站负责玩具的宣传,每年支付广告费2万元。网站的编辑在马某的空间内看到马某某的照片,觉得形象很可爱,就将照片编入了玩具的宣传网页。法院认为,网站未经同意,擅自将马某某的照片用于营业性的广告,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责任。玩具商仅和网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责任。最终判决网站支付给马某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