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未满十七岁的李冬宁两肋插刀,在秦淮区某饭店门口聚众斗殴,双方造成一死一重伤。昨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这样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被告人李冬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涉案人员也一一伏法。

2008年春节后,刚刚年满十六周岁的李冬宁因家境贫寒,和朋友一起到南京打工。通过老乡介绍,他认识了王国飞,从此便在王国飞开的“麻将档”里上班。和他一起在“麻将档”里打工的还有另一个服务员,叫侯辉。2008614晚,李冬宁和侯辉正在麻将档里上班。晚上九点多,王国飞带上李冬宁和侯辉去KTV和朋友一起唱歌,尔后三人又打算一起去吃宵夜。待到三人行至仙鹤街某饭店门口时,看到一群人在饭店门外打架。打架的一方,是刚才和他们在一起唱歌的人;另一方,则是他们一个修理汽车的朋友小周和小周带的人。因为打架双方都是朋友,王国飞等三人不想参与事端,便和小周一起回麻将档打麻将。此时已是凌晨十二点多。

回去后不久,王国飞接到电话,再次带被告人李冬宁及侯辉赶至方才斗殴的饭店门口,与斗殴中的一方发生打斗。混战中,斗殴一方袁春贞持刀、陈洪宇持棒球棍,与唐崇辉等人冲向被告人李冬宁及王国飞、侯辉身边,双方互殴。被告人李冬宁手持铁盆与对方殴斗;侯辉则手持匕首对邵东方、陶兴良、张少德三人腹部猛刺,将三人捅伤。邵东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陶兴良的损伤构成重伤,张少德、李冬宁的损伤为轻伤。

事发第二日,公安人员在医院急诊室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冬宁抓获。经公安机关侦破,秦淮区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向秦淮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李冬宁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冬宁对被指控的犯罪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李冬宁参与打斗是被动的本能的反抗行为,无参与斗殴的故意。且被告人李冬宁犯罪时未满18周岁,无前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调查,根据被告人李冬宁的供述和辩解及王国飞、侯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冬宁应王国飞之邀第二次随王、侯等人到饭店时,未下车就已看见斗殴双方对峙的局面,仍下车走向对方,其放任斗殴结果的发生,参与斗殴的故意是明显的,不能认为其打斗是本能的反抗行为。但考虑到被告人李冬宁自幼在家乡读书,家境贫困,母亲身患重病,初中即辍学来宁打工,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所以才参与斗殴,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法官针对被告人李冬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原因及应吸取的教训,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及挽救教育工作。被告人李冬宁当庭表示悔过。合议庭遂根据李冬宁的犯罪行为和量刑情节,判令其犯聚众斗殴罪,从轻处罚。(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