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成夫妻 诉讼离婚成障碍
作者:吕士杰 发布时间:2009-06-02 浏览次数:511
本网扬州讯:王某,扬州邗江人氏,近日来到扬州宝应法院,递交一纸诉状,要求法院解决其与何某同居期间所生一子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
法院受理后传票要求何某到参加诉讼。开庭当日,被告何某向法院提交证据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用以证明王某与被告何某存在夫妻关系,而非非法同居。对此,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王某否认与被告一同领取过结婚证,并指出该结婚登记审查表中结婚登记人姓名与王某有一字之差且身份证号也不相同,应由结婚登记人签字一栏也不是王某所签字,但认可结婚登记审查表中的双人照是原、被告一同所拍。该结婚登记审查表引起承办法官的重视,这份证据决定着王某与何某是否存在夫妻关系。经过到县档案局的核实,该审查表真实性没有问题。但王某有没有与何某一同去领取结婚证?登记表上的结婚登记人为什么与王某有一字之差?是王某的曾用名还是其亲戚的名字?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法官多次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谈,耐心解释与疏导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说出结婚登记审查表形成的原委,原来双方相识并准备结婚时,因王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故借用了王某姐姐的身份资料骗取了镇民政科的婚姻登记。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借用他人身份骗领结婚证都没有明确规定解决方式,办案法官以妥善化解双方矛盾、不给被借用者造成影响为原则,首先对当事人的违法欺骗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然后以解决离婚为前题,就小孩抚养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领结婚证的案件,缘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乡镇民政科结婚登记审查不力所致。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明,处理好甚至对被借用身份者日后结婚登记造成一定影响,引发重婚行为。故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结婚登记者的法律宣传,同时强化结婚登记审查,从而保证结婚登记者身份的真实性及结婚登记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