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殷洪文系宝应人,因与潘森借款合同纠纷,20026月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殷洪文归还潘森借款30万元。殷洪文不服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2004年起,殷洪文不服民事判决,认为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提出申诉,200512月宝应法院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殷洪文仍不服,坚持申诉,并向本院及有关部门多次信访、上访。

2009527,扬州中院张森荣副院长到宝应县人民法院,当面听取殷洪文的陈述。对于殷洪文提出希望中院接受其再申申请,张院长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渠道一直是畅通的,只要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将依法审查,尽快给予答复,殷洪文自己现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此殷洪文接受并表示将尽快提供相关证据。

在此基础上,针对殷洪文申请再审的理由,张院长一一剖析了其申诉内容,介绍了有关法律规定,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知识,经过近二个小时的法律释明、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殷洪文明确表示,感谢张院长的接待和法律释明,其决定不再对民事判决提出申诉,并当面写下了撤回申诉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