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两个8岁小学生上体育课期间皮玩推搡引起人身损害赔偿。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射阳县某小学、被告袁某各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合计5254.42元。

 200863,射阳县某小学学生8岁的王某,在上体育课期间,与同班同学高某皮玩,互推对方,致王某倒地受伤,随即射阳县某小学派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到射阳县某专科医院、射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骨折、手术固定,共用去医疗费5044.89元,学校和高某的家长袁某已各向王某支付了1000元。因还需二次手术,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和高某的家长袁某两被告赔偿医疗费5044.89元、二次手术费3500元、护理费4321.55元、营养费712.5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4078.94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之子高某在上课期间皮玩推搡,致原告王某受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高某的过错行为使原告受伤,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高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即本案被告袁某承担。被告射阳县某小学在上课期间,疏于管理,致原告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射阳县某小学,被告袁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之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射阳县某小学辩称: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有违事实,有悖法理;被告袁某辩称:我不应是被告,儿子才是被告,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