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三个一定”防止立案差错
作者:姜怀友 发布时间:2009-05-31 浏览次数:398
本网淮安讯: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案准确性,依法受理各类民事纠纷,保障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不应受理的纠纷立案后被驳回起诉,造成审判资源浪费。涟水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剖析出现立案差错的原因,查找立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对立案人员提出了“三个一定”的要求,以便切实防止立案差错的发生。
一是审查起诉状一定要细。立案人员在审查当事人递交的民事起诉状时,首先弄清三个问题:即原告是否有诉权,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是审查证据一定要全面。负责审查立案的同志必须全面审查当事人递交的证据,立案时当事人必须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委托代理人代为立案的,要审查授权委托手续是否齐全;以死亡或者无民事权利能力人的名义起诉的,要审查是否具有法定代理手续;属于职务行为的,要审查是否以个人为被告起诉等。
三是案件受理把关一定要严。负责审查立案的人员,对准备立案受理的纠纷,要严格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是否经过劳动仲裁;人事争议案件是否经过人事仲裁;林木权属纠纷是否经过人民政府先行确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是否经过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二次起诉离婚纠纷是否超过六个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