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日,盱眙法院判决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伤,损伤的医疗费用总额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限额,各赔偿权利人按损失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赔款的案件。

2008620,王某驾驶保险车辆与骑摩托车的李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李某和乘坐摩托车的韩某在车祸中受伤。经审查王某、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韩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的住院医疗费5000元,韩某的医疗费25000元。李某、韩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王某赔偿。

盱眙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的责任承担不需要考虑事故第三人有无过错,只要保险车辆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即应赔偿。李某、韩某的医疗费用总额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两人的事故责任虽然不同,但交强险赔偿款仍按其医疗费用的比例分配,即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李某、韩某1667元、8333元。其余部分有王某和4某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