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事故引发责任争议 保险公司最终担责
作者:孙国庭 包小琴 发布时间:2009-05-31 浏览次数:787
本网淮安讯:7岁儿童骑着人力三轮货车与30多岁的男子驾驶的三轮汽车会车后未发生刮擦,但仁力三轮货车侧翻,儿童受伤。交警部门的结论是事故无法查证,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这样的事故,还算不算交通事故?责任在哪方?在谁也说不清的情况下,事故双方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淮安市楚州区法院日前对这起蹊跷的赔偿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儿童赔偿5000余元。
因原告年龄尚小,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儿童父亲在提起的诉讼中认为,由于被告胡某擅自驶离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胡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所以胡某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告胡某认为其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原告方无证据证明两车碰撞,且原告是小孩,自己也有责任,坚决不同意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也认为,胡某为正常行驶,原告方无证据证明两车相撞,所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即使胡某的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
楚州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刘某骑着人力三轮货车,与被告胡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交会时,原告三轮货车侧翻,致原告受伤;被告胡某见本车与三轮车未发生刮擦,以为与已无关,遂驾车离开现场。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进两家医院住院治疗11天。事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该起事故无法查证,责任无法认定。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的事故是受会车影响而致使原告刘某三轮车侧翻,涉案事故因而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在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本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原告系未成年,本不应骑行人力三轮车,所以原告方也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胡某的责任。因原告主张的损失均在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项目范围内,故最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